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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7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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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随锐智显制造有限公司: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霁颜、李飞虎、陶邦红、蔺明建、陈再松诉你单位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132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杨霁颜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62758.62元、经济补偿金20000元,申请人李飞虎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05765.52元、经济补偿金18000元,申请人陶邦红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49663.79元、经济补偿金8750元,申请人蔺明建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54482.76元、经济补偿金9000元,申请人陈再松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188275.86元、经济补偿金6000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5年8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社会治理中心人民中路212号234室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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