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润达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杰锋、房云松与你单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5)315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杨杰锋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23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房云松2025年1月份至6月份的工资19400元、经济补偿金110000元,合计人民币129400元,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三、驳回申请人杨杰锋要求被申请人新昌县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2000元的仲裁请求。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