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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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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7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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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巧借短信执欠款案
  “张科长,我保证在二天内将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这是石某收到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实施科张孟超副科长的短信后的回复。

  事情得从前几年说起。2007年5月至7月间,我县某铝业有限公司缺乏周转资金,向张某借得人民币120万元。在某铝业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时,石某与张某就某铝业有限公司转让后的欠款达成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某铝业有限公司尚欠张某105万借款及从2008年5月1日起欠款本金按月1.5%计付利息,由石某承担,自2008年7月起每月归还8万元本金及利息。

  因石某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张某于2009年12月25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审理,判令石某返还张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14.1万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日止按本金85万、月利息1.5%计算的借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石某未自行归还借款,张某于2010年4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5月5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石某共有的房屋一套及石某在变更后的铝业有限公司所享的50%股权。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就履行期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承办人员的多次催足中,石某仅仅支付了64万,与和解协议确定的应当履行的金额相差仍然很大。在承办人想电话通知其来执行局,石某有时他干脆不接,有时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

  近日,张孟超从多种渠道得知,石某有可能购得两辆新轿车,但到有关部门查询却未发现有登记在其或其妻名下的车辆。为确保权益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证实自己得到的消息是否真实,张孟超又赶往石某所在公司,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石某前些日子的确购置了新车,而且不止一辆。

  根据这一情况,张孟超向石某发了一则短信:“石某某,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你完全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目前法院正在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如果你再规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我们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你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收到张副科长这一短信,慑于法律威严,才有了石某开头的回复,并于5月31日一次性支付了尚欠65.5万执行款及3.6万迟延履行金。

  (通讯员  吴康  张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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