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陆上固定式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其他堆型的核动力厂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废止。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水泥固化体(GB 14569.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水泥固化体(以下简称水泥固化体)的最低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近地表处置的水泥固化体,大体积水泥浇注固化体除外。
本标准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GB 14569.1-93)废止。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