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一)初次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户籍条件
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于本县县域范围内。
2.经济条件
⑴低保家庭。是指已取得民政局核发的《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的特困家庭;
⑵低收入家庭。是指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同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含)的家庭。2010年新昌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396.02元。
3.居住条件
3人及3人以下户,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家庭;3人以上户,人均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已获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要申请2011年度保障资格的。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且实际居住满2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3.享有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须满1年(含)以上。
二、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形式。
三、廉租住房申请须提交资料
1.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
2.民政局核发的《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经济困难家庭证明;
3.住房租赁合同、现居住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5.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业或无固定职业人员由现实际居住地社区或行政村出具证明);
6.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注意事项
1.受理时间: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16日。
2.受理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行政村村委办。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