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2.什么是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等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包括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许可证颁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什么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简称总量控制)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要求。
4.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的年限?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试生产、试运行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不得超过试生产、试运行期限。排污权的有效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不超过5年。
5.排污权指标与排污许可证的关系如何?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如果排污权指标变化,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
6.什么是初始排污权指标?
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级政府或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排污许可证期限开始时,分配或重新分配给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上一个排污许可证期限末已获得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7.什么是排污权有偿使用?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现有排污单位所拥有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征收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在排污权有效期内,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不实行有偿使用。
8.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广义的排污权交易是初始排污权在排污单位之间的分配(即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污权交易)、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再分配(即市场主导的二级排污权交易)的总称。
浙江省现阶段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照《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行为,即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拥有可交易排污权指标,以及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权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企业把可交易的排污权指标拿到市场上去公开交易。
9.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以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加快形成能够反映环境容量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权价格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何意义?
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义在于:
(一)降低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二)优化配置环境资源;
(三)有利于污染物排放的宏观调控;
(四)提高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技术革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强化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公众参与意识。
11.现阶段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哪些?
现阶段浙江省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试点地区可以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增加其他污染物种类。
12.现阶段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地区有哪些?
现阶段浙江省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为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范围内,以及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试点的其他流域的市县;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范围内试点。
13.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的范围?
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范围内进行,需跨设区市市区或县(市)交易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氧化硫(SO2)排污权交易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
14.哪些排污单位应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目前,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主要限于工业排污单位。
我省试点地区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均需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其中,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15.我省已出台了哪些关于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政策?
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已出台的政策包括《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令272号)和《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
省环保厅已出台的政策包括《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发〔2010〕65号)、《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环函〔2011〕247号)。
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2010〕143号)。
省物价局出台了《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
人民银行杭州支行出台了《浙江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杭银发〔2010〕266号)。
另外,各试点市县也分别出台了多项关于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交易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