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30日傍晚,王某驾驶轿车在新昌县孟家塘左转弯时,不慎与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中朱某受伤,三颗烤瓷牙被撞断,被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牙列缺损等,朱某的车辆也受到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朱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60.25元,其中包括重新安装三颗烤瓷牙的费用1617元。
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烤瓷牙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安装使用好几年了,而烤瓷牙是有使用寿命的,保险公司只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故原告重装烤瓷牙的费用应按照其实际使用年限与使用寿命之比进行折旧,愿意对原告重装烤瓷牙的费用予以折旧赔偿。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中撞落他人烤瓷牙属于侵害他人人身权,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朱某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车损费、车辆评估费、抢救拖车费等合计人民币8541.15元,其中包括重新安装三颗烤瓷牙的费用1617元。
法官说法: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目的是健康利益的恢复。故以恢复健康为目的的一切必要手段都是适当的,因此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也具有当然的合理性。烤瓷牙安装由专业人员依照严格的医学操作规程进行,平时也不可以自由装卸,其应视为身体的组成部分。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烤瓷牙脱落,侵害的是原告人身权而非财产权。原告的烤瓷牙因交通事故脱落后,重新安装烤瓷牙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此支出为当然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通讯员 张娟娟 王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