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精减退职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这些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121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93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60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05元。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45元。
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320元;按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
(通讯员 柴慧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