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今日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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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1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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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三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
  日前,笔者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县从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国有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和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精减退职人员晚年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对这些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55元调整为121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为10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805元调整为930元。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60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05元。

  符合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45元。

  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80元调整为14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45元调整为1320元;按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

  (通讯员  柴慧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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