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关于下调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请示悉。鉴于目前油价上调,已达到调整燃油附加费规定要求,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交通运输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和农村客运班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新发改价〔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县出租汽车自2013年3月12日零时起,载客每车次加收的燃油附加费由2.5元调整为3元。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出租汽车应在车上醒目位置做好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