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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1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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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昌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物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行为中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新昌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新昌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行为中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行为中其转让股权份额中包含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土地和房产)。 

  二、土地计税价格确认原则 

  (一)以拍卖等公开方式转让的土地和房产价格,按实际成交价格确定。 

  (二)以非公开方式转让土地和房产,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对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个别土地和房产因特殊情况,转让价格确实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由纳税人提供相关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上报县地税局核准。 

  三、单位面积计税价格 

  新昌县工业用房单位面积最低计税造价、新昌县工业用房建成年份修正系数、新昌县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最低计税价格参见附表1、附表2、附表3。 

  四、计算方法 

  (一)转让房产和土地 

  计税价格=建筑面积×房屋单位面积最低计税造价×建成年份修正系数+土地面积×土地单位面积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出让年限)×50%〕 

  (二)转让在建项目 

  1.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 

  计税价格=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土地面积×土地单位面积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出让年限)×50%〕 

  2.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项目 

  计税价格=已实际支付的前期开发费用+土地面积×土地单位面积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出让年限)×50%〕 

  (三)转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开工工业土地 

  计税价格=已实际在该土地上的投资款+土地面积×土地单位面积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出让年限)×50%〕 

  (四)对纳税人转让的房屋实际建造价、土地实际转让价等申报价格高于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计税价格的,按纳税人实际建造价和转让价等确定价格。 

  (五)房产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土地面积、土地出让年限和已使用年限等信息以产权证记载信息为准;如尚未办理产权证,纳税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为准。 

  (六)房屋实际建造价、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已实际支付的前期开发费用、已实际在该土地上的投资款等需提供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票据。 

  五、建立计税价格异议处理机制 

  (一)凡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纳税人对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和房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进行认真初审并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解释与沟通解决;如纳税人仍有异议,由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提出异议申请。由纳税人填写《新昌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4),说明异议的理由,报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在本县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按二级交易市场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新昌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由纳税人提交评估机构,作为业务衔接凭证。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中介机构估价结论及其他证据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异议理由的,以估价结果作为计税价格的最终依据;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实其异议理由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征税款。对异议申请的审查处理意见,应当以《税务事项通知书》形式书面送达申请人。 

  (三)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异议处理意见有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托实施土地和房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评估业务,如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论失真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究评估机构责任。 

  (五)对经评估后其价格确实低于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计税价格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有效的,委托评估费用由税务部门负担;对其他情况,委托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负担。中介机构一般应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 

  六、建立计税价格动态管理机制 

  对新昌县工业用房单位面积最低计税造价、新昌县工业用房建成年份修正系数、新昌县工业用地单位面积最低计税价格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各相关专业部门和中介机构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对价格的合理性、准确性、公平性等内容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结合新昌实际,确定是否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调整。 

  七、本办法从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 

  八、本办法由新昌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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