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潭镇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调查证实,梁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梁女士的儿子分别在4月4日购买了一只价值599元的手机和一个手机号码,4月9日又购买了一只价值999元的手机和一个手机号码。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梁女士的儿子年龄只有15岁,适当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是可以的,但背着家长花1000多元去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属于“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因此,其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退货。考虑到手机已拆封使用,并且下载了一些程序,且手机包装盒等相关物品缺失,实际价值已有一定损失,经消协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价值599的手机梁女士自己使用,价值999的手机扣除一定的折旧费后退给商家,商家退还700元现金给梁女士,两个移动号码归梁女士所有。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消保委提醒各位家长,要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购买大件商品时一定要征得家长同意。同时也提醒广大商家,当有未成年人上门购买手机等物品时,一定要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才能出售,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通讯员李锡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