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3年05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以案说法
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竞合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双向赔偿?
  张某是某轴承厂员工,自2006年入厂工作,2012年3月下午在下班步行回家的路上,被丁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同时张某也申请认定了工伤,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为七级。在张某道路交通事故得到赔偿后,是否可以另行提出工伤理赔?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是不能获得双向赔偿的,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人的侵害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赔偿,第三人无力赔偿的,由用人单位先行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实际上这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承担的是中间责任、补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是可以双向赔偿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是并列的,而非补充责任,受害人可同时得到赔偿。

  律师点评: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黄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事故的受害人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时,只能依照“工伤保险待遇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一律按工伤事故赔偿处理;第二款规定工伤事故若因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第一款和第二款是并列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中,受害人的请求都应支持。而且第十一条第三款又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没有追偿权。

  我们可以从该解释中得出一个结论:职工在履行职务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和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即受害人可以得到双向赔偿。用人单位及第三人承担的都是最终赔偿责任。所以结合本案,张某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全额赔偿后,另行提出工伤赔偿。但是,张某客观上已经支付的且数额固定的项目,如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已经由丁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的,就该些项目张某就不应再请求工伤赔偿,即张某在得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全额赔偿后,还可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等工伤赔偿。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民生
   第04版:人文
   第05版:关注
   第06版:金色田野
   第07版:法治之窗
   第08版:专刊
美盛文化积极应诉著作权诉讼案
县质监局创建文明规范基层站所
县法院开展裁判文书评查活动
巧英司法所一周一案普及法律
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竞合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双向赔偿?
冒充领导行诈骗一把年纪进牢房
兰州大学、中国农业大学、重庆大学等网络教育学院 在新昌县委党校教学点招生简章
医讯
村所联动共建平安
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道路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竞合时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双向赔偿? 2013-05-14 2 2013年05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