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章先生在新昌某家具店看中了一款单价200元的餐椅,共下单要了8张,并当场支付了600元的定金。店家当时承诺,订货当天下午就能送货上门,可未曾想到,当天店家却打电话来告知,由于营业员弄错了进价单,章先生所定的那批餐椅现在已经涨到了250元每张,由于未及时告知营业员此款椅子的涨价信息,而导致章先生依然以200元每条的价格预定了此款椅子,对此,店家表示由于成本价的提升,要求章先生收货时再支付1400元。章先生表示不满,店家却不肯让步,无奈之下,章先生向新昌消保委城西办事处进行了投诉。
接到投诉后,新昌消保委城西办事处工作人员找到家具店负责人,与其多次沟通。经过对有关法律知识的了解,店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约了。因为章先生向家具店家方面支付了购买餐椅的定金,即建立了相互的定金合同,为此,家具店的单方面涨价实属违约,不存在可行性。经调解,店家对章先生表示了歉意,并按照双方原先约定的200元每张的价格将8张椅子卖给了章先生。
新昌消保委也在此提醒,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则的效力。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通讯员 梁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