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过去定罪量刑标准较高,造成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以前,环境犯罪,不少非法排污企业难以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于是宁肯缴纳罚款也不上治污设施、提升环境管理。随意排污、肆意排污、恶意排污,根本不把环保当回事——这就造成了不少单位和个人心存侥幸心理,肆无忌惮排放污染物。即使被执法人员发现违法事实,大不了交点罚款,把烂摊子丢下一走了之换个地方重新办起重污染企业——这是不少企业主普遍的心态。
不过现在,这种心态可要不得了。“两高”新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违法行为,就不仅仅是罚款了,情节严重的,很可能获刑坐牢。同时,新的司法解释将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企业管理者要担负的责任也更大了。以前,只要未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后果,构不成刑事犯罪,单位承担点责任,负责人往往很少被追责。“两高”司法解释重申双罚制,如果相关负责人再不担起环保之责,再不加强环境管理,一旦酿成污染事故,触碰法律底线,最后要负刑责。
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提高了违法成本,高压强势的处置态度,也给了不少意图违法排污的企业和个人一记重拳。环境执法部门更是有了“王牌”,可以依照此司法解释,依法予以重罚。以往,环境犯罪的标准难以界定,即使发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也只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罚款,而区区几个罚款,和企业非法排污省去的治理费用相比,无疑是小巫见大巫。对这一司法解释,笔者不禁要拍手称赞。
可以预见,这一司法解释定将产生巨大的震慑效应。因为一旦要负刑事责任,很大程度上预示着个人职业生涯的断裂、甚至是终结,也预示着其前途命运的巨变,甚至是转折,以身试法、违法排污的成本陡增,蒙混过关的几率下降。善于算经济账的企业管理者,应该深知其中的利弊。
在我县,也有不少小企业、小作坊心存侥幸,即使被予以罚款取缔,也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可以预见,随着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加之县环保部门的高压执法,这些以往让我们头疼的、肆意污染生态环境的各类小企业、小作坊,在打算违法排污之前,会好好掂量掂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