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伟伟:本案纠纷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纠纷。电暖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爆炸,造成小张人身受到伤害,理应依法获得赔偿。电暖袋质量不合格爆炸,系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张所受伤害,应当由生产者即该电暖袋生产厂家赔偿。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使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销售商赔偿后可以依法再向电暖袋的生产商追偿。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大家在购买产品时,应查看产品相关证书如产品合格证书,产品生产标准等。同时,在购买时应当索要发票,万一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及时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