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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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7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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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要求销售商赔偿
  2013年11月底,28岁的小张在小卖部购买了一充电式热水袋,即电暖袋。买回后不久,在一次充电使用过程中,该电暖袋突然爆炸,飞出的水将小张的脸和手烫伤。后经鉴定,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小张到小卖部理论,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小卖部则认为小张损失应有生产厂家承担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点评

  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伟伟:本案纠纷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纠纷。电暖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爆炸,造成小张人身受到伤害,理应依法获得赔偿。电暖袋质量不合格爆炸,系生产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张所受伤害,应当由生产者即该电暖袋生产厂家赔偿。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使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此,销售商赔偿后可以依法再向电暖袋的生产商追偿。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大家在购买产品时,应查看产品相关证书如产品合格证书,产品生产标准等。同时,在购买时应当索要发票,万一发生争议,可以作为证据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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