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起诉要求张某、甲工厂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赔偿。甲工厂表示,张某本人拥有机动车,并一直驾驶机动车,单位一直认为张某拥有驾驶资格;在甲工厂提出送货要求后,张某也没有明确告知甲工厂其没有驾驶资格证,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负有过错责任,应当减轻甲工厂的赔偿责任。因此,应由张某和甲工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提供劳务人员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提供劳务者在过错情形下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提供劳务者及接受劳务一方共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企业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企业劳动者不管是否存在过错(过失行为,非故意行为),责任均有单位承担。
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某与甲工厂之间是个人间提供的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显然,在本案中,张某属于公司员工,系劳动合同关系,其职务侵权行为,理应由单位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及甲工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