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各国有资产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它建设单位是清偿拖欠工程款第一责任人,施工企业是清偿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对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全面责任。
通知指出,各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劳动用工与民工工资管理网络,设立民工工资专职管理员,根据工程规模设立专职或兼职劳资员。要根据民工工资“四统一”制度,建立完善职工名册、劳动合同、记工考勤、工资支付等台账记录。要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摸排、检查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安排、筹措、储备有关资金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应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督,不能直接委托班组长或其他人员发放。
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并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当因建设单位问题造成工程款纠纷、民工欠薪问题时,由县建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动用该保障金支付民工工资。
据悉,县建管局还将加大对民工工资支付的检查力度,每个季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督查和通报,并把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与企业评优评先、业务承接、资质晋升挂钩。 (通讯员 吴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