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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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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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解答
  1.2014年开始,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2014年起,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

  2.企业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企业持有2014年和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因此,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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