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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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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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1. 关联企业分摊房租费用的营业税问题

  案情简介:A软件公司成立了一家由其全资控股的B投资咨询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东签订了一份房租合同,约定共租赁两层楼作为其办公用房。其中一层楼为子公司B实际使用。结算房租时,由A公司全额支付,且房租发票全部开具给A公司。然后A与B公司签订分摊费用协议,向B公司分摊其实际占用部分的房租费用,A会计分录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管理费用”,B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以房租发票复印件入账。那A公司是否应就分摊部分的费用缴纳营业税呢?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因此,关联公司之间的往来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A公司应将其向B收取的房租费用作为房屋转租收入,并按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议关联公司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分别与房东签订房租合同,分别支付房租并且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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