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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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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新刑诉法 有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县人大法工委
  新刑诉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刑事诉讼法从2003年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到修改决定通过,历时10年,修改条文多达111条,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为更好地学习贯彻新刑诉法,5月9日,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学习刑诉法报告会,专门邀请浙江大学教授作辅导报告。深入学习贯彻新刑诉法,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要进一步认识新刑诉法的重大意义

  刑事诉讼活动体现一个国家法治水平和人权保障的程度,刑事诉讼法有“小宪法”之称。本次刑诉法的修改,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进一步把握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

  新刑诉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写入总则,并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和具体规定,保证其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提升了辩护职能。把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了,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加强了。扩大了指派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律师的“阅卷难”、“会见难”、“取证难”问题。明确规定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为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平等参与,相互监督与制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完善了证据制度。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为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提供法律保障;规范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也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确立了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完善了对证人作证的保护制度。这些新规定,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刑事诉讼公正司法水平、防止冤假错案奠定了重要制度基础。

  规范了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了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在内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严格限制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当事人家属的例外情形,将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严格限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种,以避免公民“被失踪”现象的发生,保障其家属的知情权,并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帮助。

  健全了审判制度。明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限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次数。严格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规定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明确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对于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同级法院进行审理。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设置特别程序,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公诉案件和解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强化了法律监督。在强化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职能的同时,增加了诉讼监督的具体内容。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检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情况属实的,通知纠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要进一步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维护社会稳定

  全县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宣传工作,为刑诉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理解掌握刑事诉讼法内容,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特权、程序规范没有例外的观念,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全县各政法机关要进一步组织广大政法干警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强化人权意识,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政法机关要强化人权意识,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切实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彰显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防止把两者对立起来,既注意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依法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利益,又注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要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政法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错误观念和做法,切实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把程序公正的要求落实到刑事司法活动全过程。特别要严格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执行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辩护质量。

  要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政法机关要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真正办成“铁案”。

  要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政法机关要强化时效意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用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措施和手段,着力提高司法效率,切实做到能快则快、又好又快,决不要拖到法定的最后期限才结案,决不能随意使用延长期限的规定,决不许超期羁押,努力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要强化监督意识,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政法各单位一方面要依法规范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执行权,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确保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司法权滥用,防止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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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审判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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