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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6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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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审判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县人民法院
  日前,县人大常委会举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报告会,县人民法院中层以上干部聆听了报告会。在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立法机关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意图的同时,县人民法院更注重更新刑事审判理念,以更加务实、客观的态度加强刑事审判,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尊重和保障人权、控辩平等、证据裁判、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扎扎实实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确保刑事审判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为建设平安新昌、法治新昌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更加重视人权保障。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在强化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切实保障人权。要进一步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既要让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纵不枉。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定罪标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确保定罪准确。要严格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保证双方在法庭上享有均等的诉讼权利和机会,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一视同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裁判。要严格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准确适用刑罚,防止量刑失衡。

  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实体公正是刑事办案的基本目标,只有做到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认定的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确定系被告人所为,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裁判。在现代刑事审判中,除了要坚持实体公正,还要坚持程序公正,除了确保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所为,还要确保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让有罪的人真正认罪服法。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有其自身的价值,都不可或缺,程序公正还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努力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发挥好法庭审判的应有功能和作用。要认真贯彻修订后刑诉法的最新规定,推动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全面落实言词原则、辩论原则、司法中立原则、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真正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

  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证据是诉讼的核心,要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把审查证据的重心放在开庭审判上,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准确认定证据效力和证明力。要严格把握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要坚持科学认证,做到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重证据分析、不主观臆断,重调查研究、不轻信经验,重证明标准、不心存侥幸,努力得出客观真实的结论。要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工作,进一步创造条件,完善措施,落实出庭保障制度,使证人、鉴定人能够依法出庭。要全面审查证据材料,不仅要重视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和有罪证据,还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重视他们对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重视被告人的辩解,真正做到兼听则明。要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认真落实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案件审理注重庭审并把好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严格执行刑事证据规则,提升案件质量。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上,要切实防止脱离证明标准谈内心确信的错误倾向,以免犯经验主义、主观主义的错误。

  坚决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在刑事审判中坚持疑罪从无规则、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和客观需求。要真正树立疑罪从无观念,认定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认定的证据为根据,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要正确把握疑罪从无规则的适用条件,明确疑罪从无是在直接影响被告人有罪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的特殊处理方式。要注意落实疑罪从无规则的方式方法,对于符合适用疑罪从无规则、依法应当宣告无罪的案件,要对适用疑罪从无作必要的释明,消除公众疑虑。

  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关键是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对需要依法重判的犯罪分子,坚决重判。对初犯、偶犯、少年犯,对有自首、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作出轻、缓、免的裁判,有效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促进矛盾化解。切实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要加强刑事审判法官业务能力建设。针对刑事审判的规律性、特殊性、延续性,引导刑事审判人员理解好、执行好新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加强对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学时间、工休时间,缓解刑事审判人员心理压力。不断提高审判人员驾驭庭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裁判说理的能力,善于通过庭审调查、查阅案卷、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发现案件疑点,守住公正底线。不断提高刑事审判人员办理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能力,通过普通案件的办理养成规范办案的习惯。刑事审判人员要特别注意司法经验的积累和交流,坚持群众路线,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既善于从法律视角办理案件,又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同时,要保持刑事审判队伍,特别是刑事审判骨干队伍的稳定,增加刑事审判岗位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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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刑事审判职能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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