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前年的3月19日说起。那天,张某与同在宁波奉化的老乡贺某约好到奉化隔壁的新昌偷东西,当天下午便坐大巴从宁波到了新昌。第二天一大早,两人就在街上找可以偷的目标,走到鼓山路和文体路交界的地方,看到路边停下一辆蓝色的宝马轿车,车主停车后并未关实右后门就匆匆离去办事。见状,张某一边让贺某在旁边望风,一边快步走到副驾驶室后座打开车门,发现有一黑色电脑包。拎起电脑包后,张某与贺某就匆匆坐大巴返回了奉化,到奉化后两人就将电脑包内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销赃,共获利900元。此后两人极少联系,而张某也因在宁波的一起盗窃案于去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让张某没想到的是,今年2月初,因扒窃被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贺某为争取宽大处理,将张某及其犯罪事实进行了检举。我县警方经过进一步侦查,发现张某在余姚市黄湖监狱服刑,且将于4月28日出狱,便决定于当天在监狱门口“接”他回新昌。在对张某进一步审讯后,办案民警对这个1993年出生的年轻人“大跌眼镜”:从2007年至今,张某已经因盗窃罪进过四次监狱,作案范围也从江苏宜兴扩展到了浙江新昌。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劣迹,且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通讯员 梁军 叶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