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专刊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4年07月22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昌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预防和处置因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昌县防御洪水方案(试行)》、《新昌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

  3.科学调度,保障安全。及时预报台风移动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合理预排预泄,科学调度洪水,合理防范,保障安全。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乡镇、街道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防台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的能力。

  1.5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区域、危险地段、危房、临时工棚等人员的安全转移;

  2.水库山塘、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保安;

  3.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的防范和人员避险;

  4.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及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5.风情、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6.加强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物资(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防旱指挥部

  2.1.1 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新昌县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全县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当预报台风影响我县的风力达12级以上时,提请县委、县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决定启动、结束防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水库泄洪调度、人员转移等命令;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台风抢险救灾等。

  2.1.2 县防指组织机构:县防指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水利水电局局长及县府办分管副主任、人武部负责人任副指挥;县水利水电局、县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体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现代服务业管理办、县粮食局、县建管局、县旅游局、县广电总台、县水务集团、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公安局、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明、七星、羽林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县防指成员。

  2.2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办事机构,城镇社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等组建基层防汛防台工作组,负责本区域或单位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防指指令和预案,做好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3 影响台风分级

  按照台风影响范围和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县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紧急警报,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或强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 重大(Ⅱ级,橙色)

  县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警报或台风紧急警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10~11级并可能持续。

  3.3 较大(Ⅲ级,黄色)

  县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警报,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4 一般(Ⅳ级,蓝色)

  县气象局正式发布台风消息,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县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及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台风、降雨、洪水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堤防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人和巡查员,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 山洪灾害预警

  易发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的乡镇、街道和社区、行政村,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4.4 防台检查

  1.县防指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县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3.县建设、国土、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县防指备案。

  4.5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5.1 台风影响预警

  县气象局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实施办法》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县防指办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发布。

  4.5.2 降雨实时预警

  县级水文报汛站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县防指办报汛。县防指办收到水文报汛站的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街道和单位发出预警信息。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得到降雨预警信息后,立即向相关区域发出预警,及时启动相关预案,预警员要及时发布警报。

  4.5.3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有关乡镇、街道,村、组和相关单位的巡查预警员,在台汛期坚持每天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出警报,组织转移群众,并报乡镇、街道和县防指。

  4.5.4 江河洪水预警

  1.当“三江”即将出现洪水时,县水文站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向下游发出预警。

  2.县防指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众发布。

  3.县水文站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础依据。

  4.5.5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县防指及各乡镇、街道防指,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出警报,做好有关区域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已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县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督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5 应急响应

  5.1 Ⅰ、Ⅱ级应急响应

  5.1.1 县防指的应急响应

  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气象、国土、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影响情况,作出雨量、风力及洪水预报;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县防指部署全县的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向上级防指,县委、县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部署防台工作。

  县防指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灾情,掌握人员转移情况,做好江河洪水预测预报和重要流域的洪水调度,组织有关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指导“三江”和中型水库的洪水调度,调配县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县人武部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台风不同发展阶段,做好如下工作。

  ㈠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1.县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坚持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国土、交通、电力、建设、民政、旅游、农业、粮食、教育等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2.县气象部门及时将台风预报消息,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并向公众发布。

  3.县防汛、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向县领导报告防台有关情况。及时向各乡镇、街道通报台风消息,做好防台准备工作。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高水位运行的水库山塘降低水位,提高防御能力。

  4.县国土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向,与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工作。

  5.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加强公路以及在建工程的巡查,通知运输车辆做好防台抗台的准备;加强对公路沿线的公路指示标志、行道树和公路在建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简易房的安全防护;准备好各类抢险物资、车辆和机械等设施设备,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

  6.县建设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领域和部位,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7.县卫生部门组织做好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血源、消毒器具、医疗器械、救护车辆、燃料、备用电源和通讯设施等应急准备工作。

  8.县农业部门指导各地做好设施农业、果树、高杆作物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

  9.县电力部门组织各地检查加固电力设施和设备,做好防台准备。

  10.县经信部门指导各地做好企业的防台准备工作。

  11.县粮食部门指导各地加强库存粮食防台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2.县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各地把台风消息通知到各旅游企业、景点及游客,做好防范准备。

  13.县教育部门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做好防台准备工作。

  ㈡发布台风警报

  县防汛、水利、气象等部门加强预报,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有关部门;县国土、交通、电力、建设、旅游、农业、教育等部门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县水利、国土、交通、建设、民政等部门派工作组到乡镇、街道指导防台工作。

  县防指召开防台形势分析会,县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水利局部提出防御重点、措施和建议,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各自防御对策。

  1.县气象局作出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风、雨量级的预报,县水文站做好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的各项准备。

  2.县防汛、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山塘大坝、“三江”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组织指导做好水库山塘的预排预泄工作。掌握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的防台动态,检查督促防台工作落实情况。

  3.县国土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组织各地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应急小分队处于警备状态。

  4.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运输及相关人员的避风防台工作,做好公路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及避风的紧急撤离准备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车辆、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等的落实情况,调整客运班次。

  5.县建设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风景名胜区、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城市公交和公共场所电视屏幕滚动播出台风消息。

  6.县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指导各地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准备工作。

  7.县卫生部门建立应急指挥组,医疗卫生机构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

  8.县教育部门组织各地向学校、幼儿园通报台风警报,密切关注台风动向,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9.县农业部门指导各地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

  10.县电力部门组织各地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11.县经信部门检查指导企业防台措施落实情况。

  12.县粮食部门检查各地粮库防台落实情况,对沿江和低洼粮库进行重点督查。

  13.县旅游部门督促各地组织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4.县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县气象局发布的台风警报、县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防台自救知识。

  15.县移动通讯企业,通过手机短信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消息和预报。

  ㈢发布台风紧急警报

  县防指召开防台电视电话会议,紧急部署防台工作,县防指领导组织指挥防台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部署防台工作。

  1.县气象部门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重点区域的预报。县水利部门根据气象预报进行“三江”洪水估报,根据降雨实况及时作出洪水预报。

  2.县防指或县政府对台风严重影响区域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要求各级领导深入防台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台风严重影响时,县政府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县防汛、水利部门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全面掌握水库山塘、小流域、“三江”水情、工情,并及时对降雨、洪水、水利工程险情发出预警。对中型水库、“三江”水闸等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防台风动态。(下转7版)  (上接6版)

  4.县国土部门启动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具体部署全县防台抗地质灾害工作。

  5.县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运输车辆停止营运,做好公路在建工程简易工棚、危房等有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6.县建设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工作。台风影响区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等运营,游客撤离至安全地带。做好市政设施的抢修准备。

  7.县民政部门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安排,收集各地灾情。

  8.县卫生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医疗抢险准备,进入临战状态;检查急救设施、设备状态及备用血源等情况;医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抢救伤病员。

  9.县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群体性活动。

  10.县农业部门进一步组织做好大棚种养业等的应急措施,继续做好处在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11.县电力部门部署电力系统防台风暴雨洪水工作。停止高空、室外等作业,及时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12.县通信管理部门做好启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的准备,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防台救灾重要信息的传递,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保安,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利用短信等方式向用户通告台风信息。

  13.县经信部门指导做好企业人员安全转移等工作。

  14.县粮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对易出险部位进行再检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财产、物资等。

  15.县旅游部门督查受台风影响区域游客返回情况,确保游客回到安全地带。

  16.县人武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7.县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18.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级新闻单位 (新闻网站)滚动播发县气象局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㈣抢险救灾

  严重影响期间,县防指及时部署有关抢险工作;台风影响后,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水利、民政、建设、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防台工作进行评价。各地、各部门全力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

  1.县防汛办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县级防汛物资调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评价工作,做好向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的汇报工作。

  2.县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风影响基本结束和降雨停止。

  3.县水利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山塘、小流域和“三江”水位情况,做好水库山塘和中型水库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县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地方政府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县防指办通报。

  5.县卫生部门组织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6.县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山区公路、桥梁、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

  7.县建设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

  8.县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9.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10.县国土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1.县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12.县农业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13.县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保障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

  14.县供销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15.县粮食部门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

  16.县财政局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17.县发改局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18.县发改或现代服务业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

  19.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内外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加强对县内外新闻单位和境内外记者的管理。

  20.县委外宣办 (县政府新闻办)及时确定对外宣传口径,拟定对外报道方案。

  21.县级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5.1.2  乡级防指的应急响应

  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防台应急响应,由乡级防指指挥或乡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县防指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组织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严格执行县防指或县委、县政府指令或工作部署。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5.2 Ⅲ级应急响应

  5.2.1 县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防汛、水利、气象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乡级防指参加,提出防台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中型水库、“三江”洪水预测预报,监督指导台风影响区域内水库山塘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掌握有关区域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将防台信息报告县防指指挥、副指挥,并上报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通报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防台工作指导。

  5.2.2乡级防指的应急响应

  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乡级防指指挥或乡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台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梯次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和水雨情,及时预警,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区域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水库山塘、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加强小流域水情观察,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县防指办的应急响应

  县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影响情况。加强值班,关注国内外气象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部署有关工作。掌握防台风工作情况,及时将台风信息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各地防台工作。

  5.3.2  乡级防指的应急响应

  台风可能影响我县时,乡级防指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由乡级防指领导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台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项保安。

  5.4 社会动员与参与

  ⑴ 出现台风灾害后,县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⑵ 必要时,可通过县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台抗灾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5.1 防台抗灾等信息,由县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县防指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5.5.2 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县防指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对县内有重大影响的洪涝台灾的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消息,由县防指审核后,按重大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5.6 应急结束

  当台风及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防指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县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库、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专业抢险队伍,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工作。

  3.县防指建立防台抢险救灾专家库。

  6.3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6.4 资金保障

  县财政负责筹措抢险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6.5 技术保障

  县防指加快和完善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雨情测报、洪水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洪水预报、调度水平和抗洪抢险能力。组建防洪抢险专家库。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确定本区域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等到妥善安置。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 .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发改或现代服务业办牵头,县粮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12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2.1  宣传

  县防指,各乡镇、街道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

  6.12.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指及乡镇、街道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6.12.3  演练

  1.县防指、各乡镇、街道、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 救济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可医,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县及乡镇、街道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6 补偿机制

  大中型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损失,县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7.7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8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县防指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牵头制定,县防指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或报请县委、县政府给与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民生
   第04版:法治之窗
   第05版:人文
   第06版:专刊
   第07版:专刊
   第08版:健康资讯
新昌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今日新昌专刊07新昌县防台风应急预案 2014-07-22 2 2014年07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