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云南人赵某、郎某夫妇在我县注册成立了一家羊毛衫厂。但由于经营不善,羊毛衫厂的财务出现了危机,工人的工资发放也时有拖欠。到去年10月底,赵某和郎某已累计拖欠厂内的21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眼看着工人的催讨越来越紧,工厂效益不好拿不出钱,赵某和郎某干脆选择“人间蒸发”,先是更换手机号码以躲避债务追讨,后来藏匿到了老家云南省曲靖市。去年12月,县人社局责令赵某、郎某支付工人工资,并想方设法联系到了赵、郎二人,但二人态度蛮横,仍不肯支付工人工资。无奈之下,工人只有选择报警。今年5月6日,丈夫赵某首先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三天后,妻子郎某迫于法律威慑,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6月5日,赵某和郎某向21名工人履行支付工资义务。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郎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支付了被欠职工的劳动报酬,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县人民法院法官梁军:许多用人单位负责人总认为欠薪仅仅是欠债,支付劳动报酬是民事行为,不能上升至刑事犯罪。但事实上,自2011年5月1日起,如果雇主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同时《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只要实施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