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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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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非访刑事案件判决
  新昌新闻网见习记者邢峰报道 昨日下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我县首例非访案件做出如下判决:俞思伟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成立,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判处俞思伟有期徒刑1年2个月,立即执行。

  2014年8月4日,梅渚镇下衣村村民俞思伟为反映村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在当地采取串联方式组织该村陈某某徐某某与该镇山头村竺某某等4人,到北京敏感部位进行非访。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教唆他人造成了恶劣影响,触犯了我国有关刑事法规。

  据悉,信访人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中央领导人住地等北京敏感部位上访都属非访行为。无论是个访还是集体访,只要在上述地区有上访行为,无论行为是否过激,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都一律认定为违法行为。

  这起非访案件是目前我县首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市民敲响了警钟,广大市民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不能触犯法律的底线,要通过理性的手段和合法的渠道,依法逐级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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