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合伙购买挖土机承包工程赚钱为名,男子在收到朋友的3万元后销声匿迹。日前,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2014年4月初的一天,王某听说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工地,遂让其介绍运输泥土的工作,王某某提出二人合伙购买挖土机承包工程挣钱,并答应会介绍挖土机业务,王某欣然应允,被告人王某某遂产生借此骗钱的想法。后王某某向王某谎称宁波有一台价格为17万元的二手挖土机在出售,王某信以为真,于同月中旬一天交给王某某3万元用于合伙购买挖土机。此后王某一直向王某某询问购买挖土机的事,王某某各种理由推脱后,搬离原住处,销声匿迹。所骗款项均已挥霍一空。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挥霍诈骗所得钱财,致使无法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