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某保险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1月5日诉至法院。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7日,被告曹某驾驶轿车,与原告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以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某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原告用去医疗费等共30734.78元,其中非医保用药13256.75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项目和金额,由被告曹某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范围用药应予扣除,那么“非医保范围医疗费”是否应该核减?
【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非医保范围用药的费用不应该核减,理由如下: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制在医保范围内。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说医药费的赔偿范围只能限定在医保范围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只要是治疗事故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赔偿,也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制在医保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此,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
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无法清楚地了解医保用药的范围,而且受害者在医院治疗的过程中,用药的选择权一般都掌握在医生手中。如果患者伤情严重,不选用非医保范围内用药将对受害者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的影响,这时选择非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也是属于治疗过程中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范围用药应予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受害者在治疗过程中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医疗费就应予以支持,非医保范围内医疗费不应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