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梁士勇与你单位工伤补偿、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017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梁士勇要求你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35723.75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6000元,共计人民币61723.75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
本委定于2015年5月6日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