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的内容来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覆盖全面和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模式
《存款保险条例》覆盖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银行,并且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模式,这可以有效避免只有风险较高的银行才会选择加入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全面覆盖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中小银行的发展,从而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建立多层次的银行和金融服务体系。
二、限额偿付
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不仅限定对每家金融机构的每位客户的一个账户进行保险,同时,还规定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这意味着,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个别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小于或等于存保限额的多个账户来规避存保上限约束,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存款过分集中于大银行,使小银行也获得属于自己的生存空间。
三、覆盖本外币存款,但排除同业存款
存款保险制度将覆盖外币存款,这有利于避免外汇存款的流出;另一方面,存款保险不对金融同业存款、政府存款进行赔付,也有利于提高大额存款者“用脚投票”的市场约束力,构建公平合理的金融市场秩序。
四、采取保险基金形式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并未建立类似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而是先成立存款保险基金。从制度模式来看,这种存款保险制度相对更为简洁高效,还可以通过对投保机构采取风险警示、提高投保机构适用费率等措施,承担部分金融监管的职能。
五、存保费率
目前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虽未明确存款保险适用的具体费率,但明确了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结合的原则。鉴于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在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这种差别费率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转自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