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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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8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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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的新房可作为遗产继承
  【案例简介】 王某生前育有3名子女,配偶早年去世。王某有原自建房屋一幢,后该房产被征用拆迁,拆迁部门与王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赔偿协议》,约定拆迁改造后为王某置换新房。但是,王某在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前就去世。王某夫妇生前与小儿子王三共同生活,王三尽到了赡养义务,故王某在临终前留下遗嘱,将置换来的房产留给王三,其他子女和合法继承人对此均无异议。但是,当王三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被告知需公证处公证或法院生效文书为依据,才能为王三进行房产登记。无奈之下,王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归其所有。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要求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因王某未办理该房产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归其所有,所以该房产不是遗产,原告继承此房产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是《房屋拆迁赔偿协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要求继承协议中属于父母应享有的权利。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学文: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的是登记。本案中所新置换房产的所有权未过户登记到原告父亲名下,所以原告的父亲还没有取得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本案中,原告王三因没有取得新建房屋的物权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但该房屋是依据拆迁部门与王某签订的《房屋拆迁赔偿协议》而置换的,该《房屋拆迁赔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并未消失,他所继承的是这份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由此可见,债权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本案中该债权(置换的新房)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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