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伟伟:虽然陈某与陆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陈某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但陈某可以要求陆某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