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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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仍有权获得工程价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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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9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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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虽无效 约定却有效
承包人仍有权获得工程价款及其利息
  【案例简介】2012年8月,没有施工资质的陈某与陆某签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陆某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承担2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拖欠期间的利息损失。2013年5月,工程施工完毕。6月,陈某向陆某要求支付工程款项,陆某因建筑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致双方发生纠纷。

  【律师点评】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俞伟伟:虽然陈某与陆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陈某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但陈某可以要求陆某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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