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新昌消费者梁某某向县消保委投诉,称自己2014年1月12日在某商店购买的TCL品牌电视机,在使用4个月后,频繁出现质量问题。现在再次出现无图像问题而无法收看,遂向经销商提出更换电视机的要求,但被经销商拒绝。消费者因此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要求经销商更换电视机。
【调解过程及结果】
经销商对消费者在购买电视机后频繁送修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导致电视机质量不稳定的原因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原因在于消费者没有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长期在餐饮营业场所而非家庭环境使用所致,符合售后保修说明书中“不保修范围”之规定,即“一般家庭使用以外的使用场合以及恶劣条件(油烟、灰尘、受潮、直射阳光等)下使用产生的故障”。
鉴于消费者购买电视机后,因为维修过多而影响了正常使用,但也确实存在不按使用环境说明要求正确使用的问题。至于维修次数过多是电视机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使用环境不当所致,无法从主观上作出确切的判断。本着人性化处理问题的原则,消保委通过电话与生产厂家沟通,并召集消费者和经销商当面调解,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由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对电视机进行免费维修,维修后整机延长半年保修;2.消费者应将维修后的电视机更换到家庭环境中使用,在正常环境使用条件下,如90天内再次发生无声音、无图像或画面颜色异常等故障,则由经销商或生产厂家予以更换新电视机,不收折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