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房户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上墙公布建房户名单,7天内村民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村民建房申请表》、《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等表格,填写意见后A类村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审后上报县建设局,其他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受理审查材料后,A类村由县建设局组织县国土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联合踏勘,其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县国土部门及村联合踏勘;
4.县建设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进行定点选址;
5.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6.建房户持《村民建房规划建设报批表》、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及房屋设计方案到县建设局(A类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用地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浙江省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基层国土所办理,报县国土局备案。
8.农村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后,土地使用者可以向县国土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向县房管局提出房产登记申请,由县房管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审批必备资料
1.建房户申请报告;
2.村民委员会审查意见及村民建房公告结果;
3.《村民建房申请表》,并在背面粘贴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和符合分户条件的审核意见;
5.地籍证明:写明原宅基地及附属用房的申报宗地及面积,已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建房户应提交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以备注销或变更;无房户的须提供无房证明;
6.《新昌县村民建房规划建设报批表》;
7.《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8.四邻协议(按新农村规划方案实施的另行规定);
9.所涉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材料。
三、宅基地用地规模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新建用地的每户用地规模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包括附房和庭院用地);使用本户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人年龄达70周岁(包括70周岁)以上的新建和翻建用地规模不得超过80平方米。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情况下,规划对户型有统一要求的,按照规划要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