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张亚兰酸洗加工作坊位于我县上礼泉工业区,主要从事铜件酸洗加工,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任何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于2013年5月建成并进行铜件酸洗加工,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铜的废水直接倾倒在加工作坊墙角,通过地面渗坑及墙角裂隙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环境。2014年4月29日,县环保局现场在该加工作坊渗排口所采废水样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分析,PH值为1.88,铜为200mg/l,均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PH标准为6-9,铜标准为0.5 mg/l)。县环保局查实后,以非法排放含重金属铜废水超过国家标准三倍以上,涉“污染环境罪”,将本案移送至县公安局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被查处后,该酸洗加工作坊已立即停产并拆除了相关设备。
【案情分析】上述案情有多个违法事实,情节严重。①该酸洗加工作坊无任何审批手续,无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擅自建成并进行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②含重金属铜废水直接倾倒在墙角,通过渗坑和墙角裂隙直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保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检发侦监字〔2014〕7号)认定:铜、锌等金属列为重金属物质,属于“有毒物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明确:“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酸洗加工作坊排放的含铜废水中重金属铜超标400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启示教训】当前形势下,环保已成为悬在违法企业和经营者头上的“一把剑”,企业或经营者对环保“无视”“无知”或抱侥幸心理,必将成为“剑下鬼”。特别是有含重金属废水排放或有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和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务必在取得环保合法手续的前提下,做到达标排放和规范化委托处置,超标排放或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终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