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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6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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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长”“河长”共同护河好
  前不久,我县下发相关政策意见,明确规定列入全县“河长”责任表的49条河道(段)要实现“警长”与“河长”全配套。“警长”与“河长”共同护河,笔者觉得这个方式委实不错。  

  一年前,我县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小将镇等相关乡镇的水系、河段中配置“河道警长”,工作中,公安机关大力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借助“河道警长制”平台,进一步加强环保、公安部门联动执法,推进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重拳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同时,公安机关还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举报涉水违法犯罪线索,参与河道治安巡逻,打好治水人民战争;积极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力服务了全县治水大局,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笔者以为,公安机关设立“河道警长”,做到“警长”“河长”共同护航“五水共治”,是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也是履行职责、保护民生的应尽责任。希望公安机关参照“河长”的工作模式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推动护河工作常态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河道警长”制,并赋予其新内涵,力争把“河道警长”做出公安机关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的“金名片”,在服务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方面实现更大作为。

  (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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