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均应自行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请各纳税人于2015年10月31日前到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鼓山中路122号 电话:86033592)、第二税务分局(人民东路佳艺广场三楼 电话:86162812)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2015年度的房产税等税费。逾期不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