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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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3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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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非“订金” 音同“意”不同
  通讯员 求金霞

  说起“ding金”,相信很多消费者都不陌生,在买东西或者签购买协议时都会见到这个词。有时候写的是“定金”;有时写的是“订金”,很多消费者以为“定金”=“订金”。虽然两个词语发音相同,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

  作为消费者,交纳了“定金”,若自己违约取消合同,则该定金无法退还;若因为商家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商家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消费者,如交纳的是“订金”,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最终不能履行(除不可抗力外),均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只能要求违约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定金有两个作用,一是用来保障合同的订立,二是用来担保合同的履行。一旦违约,即可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根据主从合同关系,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除立约定金合同外。立约定金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一方违反立约定金合同的约定,拒绝签订主合同时即可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在签订定金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合同有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定金数额有限制。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订金

  订金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一般可被视为预付款,是当事人为了表达诚意预先支付的款项,不具备担保性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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