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暴力袭警”案件,并依法做出一审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涉案被告人刘某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站在被告席上的刘某也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懊悔不已。
去年11月的一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协警小陈在南明街道天天幼儿园执勤时,看到被告人刘某骑着违规装有遮阳伞的电动车经过,就上前劝其将遮阳伞拆除。没想到刘某不但不听劝,还指责小陈“多管闲事”,现场对小陈破口大骂,引起大量群众围观,其中有不少热心市民上前劝阻刘某,可仍没有平复刘某的情绪。因刘某不配合,另一名执法交警小黄遂闻讯赶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刘某电动车上的遮阳伞拆下,刘某见状即从电动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中协警小陈左手,造成小陈左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协警小陈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新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等,不宜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新增加“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规定。对于此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伤害后果,客观上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就可认定。小陈虽是协警,但是其受聘于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聘用单位指派的工作,实际上行使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权和职责,就具备了受法律保护其公务活动的条件。对此,法院建议大家,无论严寒酷暑还是工作忙赶时间都要保持理性、冷静心态,切勿心浮气躁,采用暴力解决问题,更不可为己私利而暴力妨碍公务人员执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