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法律在身边(46)~~~
法律在身边(46)~~~
法律在身边(46)~~~
法律在身边(46)~~~
法律在身边(46)~~~
法律在身边(46)~~~
 
2016年03月08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律在身边(46)
票据权利丧失 仍享有民事权利
  【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一张以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某银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6月19日。2014年6月,C公司通过背书取得该承兑汇票,到期后,两次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款。由于该票据的收款人为B公司,而第一背书人的章为B公司分公司,导致背书不连续。出票行在收到托收材料后,分别以“第一背书收款人有误”、“盖章不清情况说明有误”的理由两次拒付。而C公司经多方努力,耗时一年有余,仍无法取得符合银行要求的证明。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银行支付给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款项50万元。

  【律师点评】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军: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2)必须是票据权利因票据法规定的原因而丧失;(3)出票人或者承兑人未支付票据金额。本案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背书不连续,银行以“第一背书收款人有误”、“盖章不清情况说明有误”的理由拒付,认为持票人不具有票据权利。C公司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在无法通过正常托收取得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基于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请求权利,可以要求票据的承兑人(即银行)返还票据利益。

  法院受理后,银行支付了相应款项,C申请撤诉,双方和解。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民生
   第04版:美丽乡村
   第06版:关注
   第07版:法治之窗
   第08版:生活资讯
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
一男子因妨碍公务被判刑
县检察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讲
各司法所开展 “三八”妇女节法治宣传活动
票据权利丧失 仍享有民事权利
广告
今日新昌法治之窗07票据权利丧失 仍享有民事权利 2016-03-08 2 2016年03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