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粉琴、官小江、杨春霞、俞惠琛、王碧亚、俞惠珊、石春兰、傅宏达、张建钟、韦秀妹、丁喜英、魏美萍、曹艳兵、杨翠粉、保东莲、张恩旭、王月云、盛月妃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0082号至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0099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上述申请人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451762元,其中王粉琴22370元、官小江32000元、杨春霞42000元、俞惠琛52000元、王碧亚71300元、俞惠珊6232元、石春兰4500元、傅宏达4500元、张建钟23723元、韦秀妹26000元、丁喜英10000元、魏美萍6137元、曹艳兵30000元、杨翠粉30000元、保东莲25000元、张恩旭25000元、王月云35000元、盛月妃600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15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6年5月12日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