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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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2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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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危险物质 当事人被行政拘留
  通讯员 林小红

  近日,县环保局查处一起随意倾倒废机油案件,倾倒者因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被移送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2016年2月19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章家坑有油污,环保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检查。经查实, 油污属人为倾倒,系新昌县羽林街道雷羽汽车空调水箱修理部经营者张某。2月19日下午,张某擅自将10斤未经处理的废机油直接倾倒在大道东路248号附近的章家坑,并流入新昌江造成污染。

  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机油(包括未使用完毕残留附着在机油桶中的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所列代码为900-249-08的“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毒性物质,内含硫化物、石油类物质、富营养物,对水和土壤的污染特别严重。随意倾倒和非法转移、倒卖废油,对水体和土壤会造成严重污染,可导致植物死亡、被污染土壤内微生物灭绝。

  张某在明知废机油具有毒害性不能随意倾倒的情况下,擅自将废机油倒入其修理部旁边小坑,致使废机油流入章家坑,最终流入新昌江造成污染。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县环保局将本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16年4月5日,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张某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危险废物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市民一旦发现有不明废液或废渣,应当立即联系当地乡镇(街道),或者直接向环保部门反映,切不可随意倾倒或者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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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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