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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9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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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代征代开)。为确保代征代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业务,县地税部门实施同城通办,纳税人可选择到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或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任何一处办理。个人出租不动产,目前只能在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或第二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县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地址:鼓山中路120号,咨询电话:86022667。

  县地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地址: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3层,咨询电话:86162812。

  县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地址:鼓山西路205号二楼财税窗口,咨询电话:86230479。

  代征代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办税窗口人员办理业务时需同时操作地税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和国税部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客观上延长了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可能出现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现象,届时望纳税人予以支持和理解,具体事宜可咨询相关办税服务厅。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新昌县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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