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5年11月25日向你厂作出新环罚字〔2015〕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5年11月30日送达。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厂进行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壹拾万贰仟元整及每日3%的加处罚款。(缴纳至新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昌县支行,帐号:195252010400664330000000004)。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厂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7日内,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钟楼南村32号
邮政编码:312500
联系电话:86335579
特此公告
新昌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