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刑九》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要求,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对我国刑法逐步减少死刑、完善刑法结构、维护公共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增加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惩治力度等七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完善、补充、调整。
一、准备把握《刑九》立法修改内容
《刑九》共52条,对刑法总则、分则均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增罪名条款,又有变更的刑罚规定或量刑情节。主要有七大亮点:
亮点一: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
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我国现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这9个后尚有46个。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一是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二是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犯罪;三是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四是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对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将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亮点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一是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三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明确规定为犯罪。四是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五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六是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犯罪行为。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四是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一是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二是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三是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亮点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一是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第一,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规定为犯罪。第二,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三,将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规定为犯罪。第五,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二是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增加“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多措并举确保《刑九》正确理解与适用
1.宽严相济,确保量刑均衡
“宽严相济”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基本刑事政策。从立法看,自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前面6个修正案都主要是对刑法作趋严的修正,但从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开始,不仅有趋严的修正,也有趋宽的修正。立法重视宽严相济,司法更应以一贯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网络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等,依法该重判的要予以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依法判处。同时要准确把握各类犯罪特别是新增罪名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情节,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依法该从轻处罚的要予以从轻,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勉强定罪判刑,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效
随着修正案的深入实施,轻罪案件必将增多,在当前刑事审判人力资源较为紧张的情况下,需要加大改革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力度。既要用足用好现有的简易程序,又要积极推进包括刑事速裁程序在内的其他便捷审理方式,切实推动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普通程序审理,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简便审理,提高刑事案件审理质效。
3.沟通协调,保障法律衔接
加强沟通协调,健全新旧法律实施、新法律与其他法律对接的有效运行机制,促进内外部沟通,实现案件正常流转。对于《刑九》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教指导,对于具体条文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民事、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可能的冲突需要引起重视,加强与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业务交流,出现法律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保障《刑九》顺利有效实施。
4.加强学习,增强业务能力
将学习新修法律常态化,加强集中系统学习,更新法律知识储备,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和修改内容,有效增强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业务指导能力。充分发挥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功能作用,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调研,强化案例指导,对法律适用的具体标准问题及时加以明确,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审判规范化水平。
在今后的刑事审判工作中,我院将继续结合工作实际灵活掌握,准确把握和严格适用《刑九》的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司法,以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贯彻好、落实好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正确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