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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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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处知识
  新婚后感情矛盾的防止和处理

  新婚夫妻双方在婚后感情矛盾的处理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心理上,要有一个重新认识对方并适应对方的准备。众所周知,来自于不同家庭的夫妻双方,由于其生活经历、文化程度、受家庭教养的方式不同,加上个性形成、发展的差异及男女性别上的个性差别,而出现性格上的不适应,是可以理解的。当然,婚前的接触,为彼此对对方的特点、习惯、爱好等的了解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往往因为伴随着浪漫的了解,是很难全面和彻底的,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一方对自己的某种性格特点有意压抑,对某些嗜好有意回避,有些抽烟的男青年在恋人面前忍着不抽,等等。加上恋爱期间双方各自极易出现审美观的错觉,如将对方的高谈阔论视为才华横溢就是一例。而结婚则让双方进入了实实在在的家庭生活,朝夕相处,彼此的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会深入到个性的各个方面和灵魂的深层。通过一段时间后,有不少的新婚夫妻会惊异而失望地发现,自己的爱人似乎变了一个人,脾气、性格同恋爱时大不一样。其实,与其说是爱人变了,还不如说自己对他(她)的了解更彻底、真实、全面了。所以,过去从未发现的问题被发现了,比如性格上的某些缺点、生活中的某些坏习惯、各种不良嗜好等。这时,作为自己来说,首先不应该急躁,而应面对现实,冷静、仔细地分析一下,然后采取积极适应的方法对付。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必须注意适应的方法。一般说来,有两种适应方法:一种是“负适应”,又称消极适应,即不论对方的个性、习惯、嗜好是好是坏,统统无条件地接受或一概排斥,这种适应效果往往不好,其结果,要么是怂恿对方的缺点,要么会引起对方的严重对立,在现实生活中,长期这样也很难做到,而且最终会导致矛盾的严重激化,所以是不可取的;另一种适应即“正适应”,又称为积极适应,即在尊重对方人格的基础上,创造一些条件来满足对方一些好的或者中性的个性特点、习惯、嗜好,但对其不好的方面,则应努力说服帮助对方改正,必要时也同样要创造一些有利条件来共同克服某些个性上的不足。

  (2)在心理上主动做好调节。人们对一件事、一个人的心理感受,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自己的期望值。在对爱人的问题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假如你对他(她)的要求是一个十全十美的人,那么对其身上存在的某些不足之处就必然会有一种格格不入的体验;反之,假如你对爱人的要求是优缺点“七三开”,那么对其在婚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就会觉得可以理解和谅解,并积极地帮助其改变。所以,结婚以后,夫妻双方都必须注意在心理上要主动地降低对爱人的期望值,不能用恋爱期的期待标准来要求婚后的爱人,否则一定会因为内心期待的不满足而产生难以排解的苦恼。反之,主动降低心理上的期望值,倒常常会发现爱人比自己要求的要好很多,而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当然,对待自己的期望值则应该比婚前更高一些,应该要求自己能更多地体贴、照顾好对方,在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尽可能地为爱人创造一些条件。假如夫妻双方都能有这样的要求,那么,婚后的感情就会日益弥深。

  (3)正确对待性生活的和谐问题。美满的婚姻需要甜蜜的性生活,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性生活也不是婚姻生活的全部内涵,而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一些性生活不很满意的夫妻,彼此照样相处得很好的例子。但更多的则是因为婚后性生活的不协调而导致失望、焦虑、相互埋怨,甚至发生种种极端的错误行为,这些成为潜在的离婚原因,也是屡见不鲜的。有人说,“和谐的性生活是夫妻矛盾的消化剂”,这是很有道理的。

  性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绝大多数新婚夫妻在婚后一段时间内,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适应、不满足,尤其是女方,这是不足为奇的。对待这些问题要有一定的耐心,因为美满和谐的性生活是一对夫妻相互适应、相互探讨的微妙过程,不能刚刚结婚一碰到某种问题,就做出强烈的反应,而应该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科学的性知识,共同商量,双方合作来解决所遇到的困难,逐步达到性生活的完美和谐。如果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而不见有效时,则应去医院进行专门的咨询,不要因为怕难为情而忍受同房之苦。

  新婚“矛盾期”

  新婚燕尔,还会有矛盾吗?热恋中的青年也许会提出这个问题。笔者曾接触某单位技术科的一位离婚青年,当问及离婚的根本原因时,他怀着悔恨交加的心情告诉我:女方是一个大专生,自由恋爱,相处两年,双方家庭都十分满意,但婚后仅3个月,就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激烈争吵,矛盾的焦点在于双方性格的差异太大。而他当时认为,现在已经结婚了,不能像在恋爱时那样,什么事情都得让她三分,否则将真的变成妻管严。尽管他们曾不止一次地交换过意见,但他总认为她是在搞软硬兼施,没有取得任何有效的结果,争吵,互不理睬,分居,最后终于走上了法庭。“为什么在长长的两年恋爱期间都没有能发现对方这些性格上的特点呢?”在结束他的陈述时,他提出这样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据某市司法部门的统计,在全部2000余件离婚案例中,发生在新婚三年内的比率是最高的。这是因为婚前缺乏爱情基础,只是看中对方的外貌身材或优越的物质条件及家庭背景条件而草率结婚的,当然,这只是重要原因之一,但更多的原因是新婚后夫妻双方不能及时地在心理上互相调节和适应,或由于某种不正确的想法、偏见主导着自己的意志、行为,从而导致矛盾的发生、发展,以致最终发生感情危机,而使美满的婚姻彻底破裂。所以,不少心理学家和社会、家庭学家称新婚头三年为夫妻感情的“矛盾期”,颇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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