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浙江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芳芳: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例外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问题,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曾细化为“一个前提,三种情形”。一个前提即父母有给付能力,三种情形则是:(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进一步限制规定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强调的是该成年子女还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第二种情形是该成年子女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这里的高中学历教育一般指普通全日制高中学历,也包括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级别相当于普通高中学历的学历教育。但不包括普通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网络大学教育等学历教育。因此,已参加普通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和网络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子女,原则上不能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本案例中,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属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她接受的是国家高等教育,根据法律规定,接受国家高等教育需要支付的教育费等费用,是不属于父母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范围内的费用,这也是法院驳回她诉讼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