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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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汗蒸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
  为认真吸取台州市天台县“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规定,现将汗蒸场所消防安全告知如下:

  一、一律停止使用电热膜加热的汗蒸场所,严格按照《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进行整改。 

  二、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天内自行拆除汗蒸房或汗蒸场所内的可燃装修材料、电加热设施(主机、电热膜)。

  三、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律予以查封;对查封后擅自营业的,对责任人一律予以拘留;对不落实整改措施,导致火灾发生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拆除可燃材料和整改过程中明确专人现场看护,配备灭火器等相关消防器材。

  五、场所整改完毕后,由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检查、审批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六、对仍在营业的部分(汗蒸房除外),整改期间落实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主体责任,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凡举报汗蒸房不符合消防规定依旧在使用的,经查实奖励500-1000元,举报电话96119。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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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新昌专刊04汗蒸场所消防安全告知书 2017-03-14 2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