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建造厂房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按规定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后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未取得产权证,是否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未取得产权证的土地和集体土地都可以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
3.企业用彩钢网搭建用于存放物资的货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因此, 若企业用彩钢网搭建的货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房产定义,则需要缴纳房产税。
4.公司主营光伏发电,非发电厂,其与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因此,光伏发电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销售合同应按“购销合同”项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