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俞巧玲与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0163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申请人俞巧玲要求你单位支付2017年1月至3月的工资6660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7年9月15日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