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时间从今年1月1日算起。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30元调整为2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20元调整为18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50元调整为16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145元。
同时,《通知》还明确了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凡是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和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30元提高到990元。